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1、總則
1.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污染防治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特制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遵循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和“三同時”規定,做到生產建設與保護環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山東同大海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個車間及部門的防治污染的責任。
2.2、公司負責人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其穩步向前發展。
3、職責
3.1、設立以總經理為首、各部門領導組成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組長:徐旭日
成員:胡寶山、馬效忠、劉立平,郭冬冬、郭彥杰、汲會山、王立欣、常萬輝
4、管理要求
4. 1、安環部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
日常管理,并把目標和任務落實到相關責任車間和部門。
4.2、按照“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各部門對本部門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各車間、部門必須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廠規及環保管理的各項環境保護規定,穩定生產裝置長周期生產,減少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排放。
4.4、各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要求;積極參加與公司有關的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建設,并在業務上接受安環部的指導和監督。
4.5、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4.5.1、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4.5.2、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
4.5.3、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
4.5.4、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5.5、公司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公司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車間、部門和個人,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受調查處理。
4.5.6、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環部在裝置開、停車和處理緊急事故過程中,密切配合生產車間部門,安全、有效地處理好危險廢物的回收與轉移,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4.5.7、山東同大海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三同時”制度,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頒布的相關規定,嚴格把關,防止新污染源產生。
4.5.8、建立健全公司環境保護網絡、檔案,專人負責各類環境保護統計工作,承擔資料、檔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進環境保護工作。
4.5.9、依照國家節能減排相關政策及要求,公司對節能減排成績顯著的車間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車間部門和個人,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